浦政办发〔2017〕21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排查摸底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mobile48365-365办公室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实施意见》(浦政办发〔2016〕197号)文件精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各乡镇(街道)、学校要组织人员认真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孤儿、困境儿童、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并实施建档分类帮扶。结合历年开展的分类帮扶工作,通过本次专项行动,进一步查漏补缺,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细化任务,明确责任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浙江省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帮扶措施,逐一列举责任清单,确定完成期限,明确政府、部门、家庭、学校、社会公益组织等各方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分类救助,全面覆盖
1.符合孤儿条件的,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村(社区)或县社会福利院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
2.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困境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和营养餐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孤儿、困境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要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4.开展“农信助翼”关爱留守儿童活动。活动由县民政局、县妇联、县团委、县关工委、农信银行组织镇(村)干部、社会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活动主要是开展一次“五防”教育,赠送一套图书,每月帮助打一个亲情电话,组织一场联谊互动,开展一次困境留守儿童助学活动.
四、着眼长效,完善机制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长效化、常态化工作,各村(居)委会要确定一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具体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建立完善信息台帐、监测反馈、结对帮扶、社会公益组织力量参与等工作机制。落实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责任。
mobile48365-365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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