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办发〔2013〕8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进区工业项目评价与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园区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激励企业做强做大,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行进区工业项目评价工作,建立工业项目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工业项目储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投资人基本条件
项目投资人必须为公司制法人,规上工业企业。不同类型企业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已有工业用地的县内企业: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包括查补税、减免税及抵扣部分,下同)超过200万元,亩均税收30万元/亩以上,亩均产值300万元/亩以上,且前三年平均税收200万元以上。
2.租赁企业(控股股东无工业用地):入库税收连续两年1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平均税收100万元以上。
3.县外境内企业:投资企业前三年税收均在400万元以上,县级及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单位。
4.央企、省企等国企,外资企业、在外浙商重点企业:县级及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单位。
(二)工业项目基本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为《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非限制、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环保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拟成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5%。
2.央企、省企等国企投资项目,国企所占股份必须在30%以上,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在外浙商重点企业、境内县外企业项目,县外企业所占股份在50%以上,总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外资项目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按申请用地面积数,不低于50万美元/亩;到位注册资本按申请用地面积数,不低于25万美元/亩。
3.项目投入与产出:项目亩均投入必须达到《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其中内资项目投入不少于300万元/亩,外资项目投入不少于50万美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
二、工业项目评价储备的程序
(一)项目初审:要求进区企业(项目)必须向县园区办提交申请报告,提供投资人基本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县园区办受理后,对项目投资人进行考察,并按工业项目评价储备基本条件对投资人及项目情况进行初审。拟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分区项目,按基本条件的70%确定初审条件。
(二)项目评价: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通过初审的工业项目,由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浦江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人员,根据投资人实力、项目规模、效益、技术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县园区办根据评价情况拟订评价会议纪要。
(三)项目储备。评价合格的工业项目,参照同行业企业用地情况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指标初步核定所需用地面积,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投资人按工业项目进区开发建设要求向浦江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作出承诺,并上报县园区办后,列为县工业储备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列为工业储备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储备工业项目的运用
(一)工业储备项目储备期为两年。
(二)浦江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地块,参与挂牌企业必须拥有工业储备项目。
拟挂牌安排用地的项目,由所在浦江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会同县园区办、县国土局,根据地块实际及相关部门意见,从工业储备项目中分类确定。
(三)鼓励县外企业先租用场地创办企业进行生产,达到租赁企业项目储备基本条件,项目经评价合格的,列为重点储备工业项目。
mobile48365-365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