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办发〔2014〕12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进区工业项目评价与
储备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工业项目储备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进区工业项目评价与储备工作的通知》(浦政办发〔2013〕86号)文件精神,现就工业项目评价与储备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工业项目储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储备工业项目及其企业必须符合浦政办发〔2013〕86号文件规定的工业项目和项目投资人的基本条件。
二、县内企业工业项目储备实行部门审核准入制
县内企业工业项目储备工作,实行部门审核准入制,按企业申请、浦江开发区、乡镇(街道)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公示、项目储备的程序实施。
(一)企业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工业企业向所在地浦江开发区、乡镇(街道)提交申请项目储备的相关资料。
(二)浦江开发区、乡镇(街道)受理。浦江开发区、乡镇(街道)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审查企业与项目情况,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县园区办。
(三)部门审核。召开工业项目评价联席会议,明确核查工作分工,确定部门核查工作人员,将浦江开发区、乡镇(街道)上报的工业项目分发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1.税收核查。县财税局、县国税局对申请企业的前三年入库税收(按纳税大户统计口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
2.土地核查。由县国土局负责核查相关企业土地情况,包括企业控股股东及企业申请资料中填报的控股股东直系亲属拥有工业用地情况,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
3.产值核查。由县统计局负责核查申请企业产值情况,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
4.行业准入审核:由发改、经济商务、环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行业准入审核,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
(四)汇总公示。县园区办将各部门核查资料进行综合汇总,形成工作情况纪要。通过部门核查的项目,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
(五)项目储备。公示无异议的工业项目,由申请企业按工业项目进区开发建设要求向浦江开发区、乡镇(街道)和县园区办作出承诺后,列为县工业储备项目。
三、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实行部门审核评价制
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工作,实行部门审核评价制,按企业申请、经济商务部门审核、联席会议评价、公示储备的程序实施。
(一)企业申请。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人向县经济商务局提交申请项目储备的相关资料。外资项目按申请用地面积,到位注册资金15万美元/亩以上才能申请项目储备。
(二)经济商务局受理并审核。县经济商务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审查企业与项目情况,并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报县园区办。
(三)联席会议评价。召开工业项目评价联席会议,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行业准入审查和综合评价,形成会议纪要。
(四)公示储备。通过联席会议综合评价的招商引资项目,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投资人按工业项目进区开发建设要求向浦江开发区、乡镇(街道)、县园区办作出承诺后,列为县工业储备项目。
四、工业项目储备工作的要求
(一)申请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填写相关资料。工业企业申请项目储备,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及企业(项目投资人)、申请储备工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发现虚假情况的,取消项目储备资格。
1.企业(项目投资人)情况:包括企业用地(或租赁协议)、税收、产值、产品、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及拥有的工业用地等情况。
2.申请储备工业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投资人(含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设计划、项目产品和技术、经济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环境影响、节能降耗等资料。
(二)乡镇(街道)、部门要认真做好核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按职能及时对申请企业与项目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强化租赁企业申报材料的核查,企业控股股东及夫妻、父母、子女都无工业用地的企业才列为租赁企业。县府办、县园区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浦江开发区、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审核工作。
(三)工业项目申请及审核工作,根据工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县内企业工业项目储备工作一般一年组织一次,储备项目当年未安排用地的项目次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储备。招商引资项目视招商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储备工作
(四)实行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由浦江开发区、乡镇(街道)会同县园区办、县国土局,根据地块和储备工业项目情况拟定挂牌条件。租赁企业工业储备项目按前三年平均入库税收进行综合排名,已有工业用地的县内企业工业储备项目按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和前三年平均税收以6∶4的权重进行综合排名,综合排名作为储备项目参与工业用地挂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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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