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财政、地税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
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2、法律法规:财政、地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财政管理:县级财政预决算编制执行,部门预算管理、会计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小汽车购置的审核、审批,国债管理,政府外债管理和监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
4、地税管理:各项税、费的日常征收管理、稽查,注册税务师管理等事项;
5、统计报告:财政、地税、国资统计数据;
6、文明创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及效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财税文化建设情况;
7、人事管理: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等情况;
8、通知公告:业务开展、变更告知;
9、采购招标:系统内政府采购、招标情况;
10、应急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及信访途径和受理、办理情况;
12、工作动态:财政、地税工作动态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途径主动公开:
浦江县财税网站(网址为http://www.pjcs.gov.cn);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
公开栏、宣传册;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是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与申请人相关的财政、税收信息。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浦江县财政局、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4107222,传真号码:0579-84107222,通信地址:浦江县东山路76号。邮政编码:322200,电子邮箱地址:zjpjcs@126.com。 为方便广大申请人申请和查询,我办特设以下政府信息查阅点和信息公开受理点:
mobile48365-365行政服务中心。通信地址:浦江县财富广场三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0579-84115306传真号码:0579-84107222。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制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浦江县财税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本机关不受理以平信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同意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 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