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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浦政复决字〔2017〕36号
申请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浦江县***。
被申请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再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气象局办公楼由划拨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费用的信息,公开月泉酒家由商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费用的信息。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月泉西路***的房子,土地出让合同上写的是商业、工业用地,申请人东边***号月泉酒家,县府批准的用途是商业用地,后变更为住宅用地,申请人西边气象局的办公楼县府批准时用途为办公楼用地即无偿使用的划拨土地,后来也变更为住宅用地。
申请人东边的房子是住宅用地,西边的房子也是住宅用地,唯独申请人的房子是商业用地,为此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用地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但被申请人明确答复,不能变更。事关公民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提出公开变更土地用途的信息请求属于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气象局办公楼由划拨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信息,公开月泉酒家由商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信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关于陈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在2017年8月1日作出《关于陈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已经将属于公开范围的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予以说明理由,已经尽到法定职责;二、月泉酒家的土地出让合同和住宅用地的费用发票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没有正当的申请公开理由,因此不予公开;三、气象局办公楼由划拨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费用发票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没有正当的申请公开理由,因此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申请书一张;2、关于陈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一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浦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要求公开1995年时月泉酒家的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为住宅用地的费用发票及气象局办公楼由划拨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费用发票。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申请人出示了《关于陈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认可,向本机关提出了上述请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已经获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已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关于陈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针对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关于陈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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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