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48365-365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浦政复决字〔2017〕33号
申请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申请人:黄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申请人:浦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黄志余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行政确认行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将黄姓公弄安置确权给黄某丙、黄某丁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并进行重新确权。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日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黄某甲祖传老房屋,门牌号珠红下珠畈**号。申请人二黄某乙祖传老房屋,门牌号珠红下珠畈**号。申请人二黄某乙祖屋自西向东与申请人一黄某甲祖屋、黄某丙祖屋、黄姓公弄并排而建,根据申请人从浦江县档案馆调取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存根》可知,该处公房属于黄姓公弄。根据黄姓公房及申请人一和申请人二祖屋(旧时回廊建筑)旧状可知,黄姓公弄所建楼梯属于西侧四间朝南房屋上下楼的公用楼梯,申请人一和申请人二属于该被拆迁黄姓公弄的合法权益人。
2017年8月11日,申请人依法向mobile48365-365申请被拆迁黄姓公弄确权信息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发放信息,并收到mobile48365-365于2017年8月29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浦政公开﹝2017﹞16号)。申请人才获知《珠红村城中村改造确权联系单编号010、011》,且黄姓公弄已被违法确权给黄某丙、黄某丁两户名下。
申请人认为被拆迁黄姓公弄权属尚存争议:通过《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可知,涉案房屋属于“黄姓公房”。黄金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对黄姓公弄描述为“公房”,黄金江房产权证平面图对黄姓公弄描述为“弄堂”。黄某丙房产权证平面图对黄姓公弄描述为“与黄某丁共有”。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珠红村城中村改造工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未向房产及国土主管部门了解核实情况,在黄某丙、黄某丁未能提供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及《浦江县城中村改造集聚区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擅自违法将具有权属争议的黄姓公弄确权给黄某丙、黄某丁两户,并违法将被拆迁黄姓公弄所涉一半补偿款人民币拾余万元发放给黄某丙、黄某丁两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将黄姓公弄确权给黄某丙、黄某丁两户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拆迁安置确权法律依据,拆迁安置确权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确权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综上,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将黄姓公弄安置确权给黄某丙、黄某丁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1.涉案房屋拆迁前照片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浦政公开﹝2017﹞16号)一份;3、黄某丙名下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房产证一份;4、两申请人身份证一份;5、黄某丙与黄某丁盖有浦阳街道办事处公章的珠红村城中村改造确权联系单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当时确权是因为本案存有争议的产权其没有产权证,确权的时候是确权给黄某丙、黄某丁,当黄某乙、黄某甲提出异议后,对款项只发放了一半,没有全部发放。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关于珠红村黄某丙、黄某乙户情况说明一份。
经审查:浦江县浦阳街道珠红村下珠畈启动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后,被申请人审核了案外人黄某丙提供的其名下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房产证,根据房产证房地产平面图中本案争议公弄标注有“共有”二字,故被申请人向案外人黄某丙、黄某丁出具了争议公弄属黄某丙、黄某丁户共有的珠红村城中村改造确权联系单。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相关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向申请人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浦政公开﹝2017﹞16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祖屋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结合案外人黄某丙房产证(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证明本案争议的公弄,为黄姓(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共有,而非指黄某丙、黄某丁二个共有,被申请人给该争议公弄确权的行政行为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对黄某丙、黄某丁确权房屋的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mobile48365-365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