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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浦政复终字〔2017〕30号
申请人: 范某
被申请人: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浦江县恒昌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何明明
申请人范某请求责令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内对其举报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受理之后申请人范军波于2017年7月21号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准予撤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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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