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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浦政复终字〔2017〕7号
申请人:王某
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郑宅东畈村158号
被申请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浙江省浦江县环城南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再创
申请人请求撤销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信息公开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答复,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受理之后,申请人达于2017年3月3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构审查,准予撤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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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