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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决定书
浦政复决字〔2017〕29号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岩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春城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30日公布的新岭脚村搬迁公告违法,并撤销该公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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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