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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决定书
浦政复决字〔2017〕2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浦江县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于新宣
被申请人二: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平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浙人薪〔2003〕60号文第三条规定给付养老金,以及提前10个月扣发的养老金,并审查浦江县社保局指令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问题的依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中共浦江纪委和中共浦江县组织部不属于行政机关,不符合成为被申请人的条件。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2016年9月2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浙07行终133号行政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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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