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告〔2017〕30号
mobile48365-365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浙中生态廊道浦江县城区段一期(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二期)项目建设需要,mobile48365-365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对浙中生态廊道浦江县城区段一期(金狮湖保护与开发工程二期)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4〕第14号公告)和《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浦政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mobile48365-365房屋征收决定》(浦政征决〔2017〕1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金狮湖以南至浦阳江区块、金狮湖以西至塔山区块、东山路以北区块以及严家山人武部以西区块,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浦江县金狮湖保护与开发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2月5日。
六、腾空期限: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4月30日。
被征收人对本《mobile48365-365房屋征收决定》(浦政征决〔2017〕1号)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浙中生态廊道浦江县城区段一期(金狮湖保护与开
发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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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