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三资办〔2017〕0010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庆元县人民政府要求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纳入经营性收入科目的复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庆元县人民政府要求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纳入经营性收入科目的复函》(浙农函﹝2017)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农村“三资”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附件:《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庆元县人民政府要求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纳入经营性收入科目的复函》
浦江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浦江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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