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JD01-2017-0024
浦政办发〔2017〕209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
风险补偿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缓解小额信贷、科技信贷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拓宽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领域,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创新、把握规律,破解小额贷款、科技信贷抵押担保难题,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促进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科技信贷保证保险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切实发挥金融业在“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原则。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科技信贷保证保险工作,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2.权责明确原则。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的权责关系,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3.快捷便利原则。借款人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风险补偿款后,一般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抵押和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效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及创业者抵押担保压力。
二、主要内容
(一)参与主体与支持对象
1.参与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由县内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与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参与的银行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县金融办报备。
2.支持对象。小额贷款支持对象为:原则上为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的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业主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浦江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浦江县常住户口。
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和股东需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科技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具体名单由科技局提供)为:在我县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以下企业:
(1)各级各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等。
(2)参与省科技成果技术难题竞价拍卖并竞拍成功的企业;
(3)县政府引进共建的科研创新平台;
(4)经各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在研科技项目承担企业;
(5)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专家领衔创办的企业。
(二)合作模式与运作机制
1.合作模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与保险机构开展该项业务。
2.运作机制。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起“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作机制。由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对小额借款人、科技型企业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小额借款人、科技型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与抵押或担保(联保)相组合的方式获得贷款,以解决小额借款人、科技型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探索创新其他有效的融资方式。
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银行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要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小额借款人、科技型企业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对小额借款人、科技型企业已经提供足额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不能要求其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三)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用组成,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其中科技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的水平,保证保险年化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四)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
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暂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对借款人的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银行、保险机构按协议比例进行分配,分配给保险机构部分优先归还风险补偿基金。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以上未偿还本息、银行催收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贷款银行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风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按照双方约定共同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进行理赔。
三、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科技信用贷款余额原则上各自控制在1亿元以内。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经营业主单户发放保证保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单户发放保证保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单户发放保证保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合力加强风险管控
银行与保险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展开密切合作。银行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款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科技信用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为防控风险,开展此项业务的保险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每月向县金融办提供报表(其中科技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同期报送县科技局),及时上报保费收支情况。
(三)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参与的银行小额贷款、科技信用贷款不良率分项统计超过2.5%时,应控制办理此项业务,同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制定应对方案;不良率超过3%时,应立即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县人行要及时对合作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发生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并立即取消承保资格。若经办的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额外费用,一律给予退回,并采取问责、处罚措施。
(四)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该项工作,协助参与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加强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行使诉讼权利,降低风险,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四、风险补偿和奖励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县财政设立600万元的小额(科技信用)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存入相关合作银行,其中300万元为科技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型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小额(科技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免赔率为投保部分贷款本息的30%,即保险机构承担投保部分贷款本息70%部分的损失,参与的银行承担投保部分贷款本息30%部分的损失。第一年,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贷款本息70%部分的净损失,即贷款本息70%部分减去追偿所得70%部分)超出当年保费(指当年存量和新增贷款在年度内所对应的保证保险费)150%的部分,从小额贷款、科技信用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中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各自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保险机构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的150%,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县金融办提交申请,经县金融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再由县财政局统一支付。
当发生风险补偿基金补偿不良贷款时,应暂停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由保险机构会同贷款银行进行检查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报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同意,再行恢复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风险补偿资金)业务。
(二)建立激励措施
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科技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在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行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负责指导开展小额贷款、科技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和风险监管工作。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风险补偿资金)工作的推进力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金融办负责研究起草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了解、总结进展情况,协调落实具体事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风险补偿资金)业务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县公安局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追索;县科技局要为金融机构查询企业科技创新情况提供便利;县市场监管局要为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县人行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该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20日起实施。
mobile48365-365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